28.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所稱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A)應徵召服兵役者
(B)派遣出國考察者
(C)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D)因職業災害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已超過二年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7), B(38), C(119), D(579), E(0) #875527

詳解 (共 4 筆)

#1120853

第 9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55
0
#2953893

第9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病未超過一年,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6
0
#4219451
勞工保險條例  第 9 條(繼續參加勞...
(共 9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1119478
求解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