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所稱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A)應徵召服兵役者
(B)派遣出國考察者
(C)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D)因職業災害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已超過二年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7), B(38), C(119), D(579), E(0) #875527
統計: A(187), B(38), C(119), D(579), E(0) #875527
詳解 (共 4 筆)
#1120853
第 9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55
0
#2953893
第9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6
0
#1119478
求解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