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形式意義的憲法?
(A)中華民國憲法
(B)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C)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D)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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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09), C(13), D(251), E(0) #168554
統計: A(19), B(109), C(13), D(251), E(0) #168554
詳解 (共 2 筆)
#333435
「形式意義法律」
是指某種法域(ex:刑事、民事)的法條不但有形諸於文字,而且還有整部的成文法典,所以我們在認定它時,是以整部的法典存在形式來認定它的。就像放在童話書裡的故事我們就認定為童話,放在成語書裡的四字聯我們就認定為成語。所以像我國的《刑法》,放在裡面的法條我們就認定是形式意義的刑事法,卻不會作法條上的個別實質認定,而沒被放入這部《刑法》裡的刑事法,即使性質上屬於刑法,我們卻也不會把它稱作「形式上的刑法」。
「實質意義法律」
是指我們對於某種法域的法條,是根據它本身個別實質的法律性質來認定的。承上例,刑事法並非只在《刑法》這部法典裡才找得到,像《公務員服務法》§22-1的「旋轉門條款」裡就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規定,因此這條條文我們就會稱它為「實質上的刑法」。
是指某種法域(ex:刑事、民事)的法條不但有形諸於文字,而且還有整部的成文法典,所以我們在認定它時,是以整部的法典存在形式來認定它的。就像放在童話書裡的故事我們就認定為童話,放在成語書裡的四字聯我們就認定為成語。所以像我國的《刑法》,放在裡面的法條我們就認定是形式意義的刑事法,卻不會作法條上的個別實質認定,而沒被放入這部《刑法》裡的刑事法,即使性質上屬於刑法,我們卻也不會把它稱作「形式上的刑法」。
「實質意義法律」
是指我們對於某種法域的法條,是根據它本身個別實質的法律性質來認定的。承上例,刑事法並非只在《刑法》這部法典裡才找得到,像《公務員服務法》§22-1的「旋轉門條款」裡就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規定,因此這條條文我們就會稱它為「實質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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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42
形式意義的憲法?一直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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