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形式意義的憲法?
(A)中華民國憲法
(B)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C)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D)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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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1), C(9), D(243), E(0) #225691
統計: A(20), B(111), C(9), D(243), E(0) #225691
詳解 (共 5 筆)
#745406
大法官會議解釋並非有系統的成文法典,故非屬形式上意義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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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78
參考來源:中華百科全書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71
(一)實質意義:實質意義與具體意義內容相同,即以憲法所規定的主要內容及其作用為根據,以說明憲法的含義,其內容可參看具體意義。如依馬克賽(Maxey)之解釋,今日之憲法在實質上,須具備下列要件:
1.無論該憲法係欽定、民定或協定,必須有限制政府權力的規定,在此限制下,憲法係政治權力的泉源。
2.對政府而言,憲法係規定人民及人民團體之權利義務的典範。
3.憲法係規定何人運用何種方式,在某種程度下。有參政的權力。
4.憲法係構成國家統治機關之人選的根本規定。
5.憲法係規定統治機關的組織、權限,以及各機關之相互關係。
6.憲法係國家構成之根本法規,任何法令不得牴觸憲法,牴觸者無效。
(二)形式意義:形式意義係指具有憲法之成文法典,經過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序通過後公布之法典而言。依其性質,其制定與修改與普通法律不同,而其效力亦較普通法律優越。茲分析其特性為:
1.形式意義的憲法,不一定與實質意義的憲法有相同的內容:蓋依實質意義只要在內容上具有憲法實質,雖無形式法典之具備,亦不得否定其憲法之存在、如英國。
2.憲法之制定與修改異於普通法律。即憲法之制定,修改的機關或手續與普通法律有別,以建立並維持其優越的權威(憲一七四)。
3.憲法之效力高於普通法律:憲法係國家之最高法規,原則上優越於一般法律與命令,一般法令與之牴觸者無效(憲一七一、一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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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93
不懂題目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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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22
我的想法是 : 大法官憲法解釋 , 為具體將內容詳細說明 , 故以不屬於形式上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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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28
咪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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