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擔保物權之共通特性?
(A)從屬性
(B)不可分性
(C)排他性
(D)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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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320), C(2253), D(724), E(0) #194460

詳解 (共 7 筆)

#298440
排他性是"物權"的特性 
擔保物權 可以設定不同的順位(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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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129

在民法上所規定的留置權和優先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和質權屬於約定擔保物權

各種擔保物權的共性,有附隨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無)等性質。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特定財物或權利之上設定的物權。特徵:
第一,它具有價值性;
第二,它具有從屬性;
第三,它具有不可分性;
第四,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標的物滅失、毀損,因而得受賠償金者,該賠償金成為抵押權標的物之代替物,抵押權人得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稱為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亦稱為「代物擔保性」。一、例如抵押之房屋因第三人之過失侵權行為而失火燒毀,抵押物雖已滅失,抵押人對該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成為抵押物之代替物。二、法條雖僅規定因滅失而得受之賠償金,但一般學者咸認為,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金亦包括在內。三、若抵押人將抵押之建築物拆毀,在原地上重建之建築物,即無本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48年第2次民刑庭總會決議)。
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先後)次序分配之。這是關於抵押權物上代位性的規定,抵押權原則上應附著於抵押物而存在,如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抵押權原則上亦應隨同消滅,但是在例外的狀況下,如因抵押物的滅失而受有賠償金的話,抵押權的效力仍是及於賠償金。
例如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而在乙的房屋上設定同額抵押權以擔保五百萬元的債權,而乙的房屋因為鄰居丙失火燒燬,則丙給付給乙的賠償金,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甲仍可扣押這筆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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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506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特定財物或權利之上設定的物權。

特徵:

第一,它具有價值性;

第二,它具有從屬性;

第三,它具有不可分性;

第四,它具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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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735
擔保物權之共通特性:從屬性 不可分性 非...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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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192

想到二胎貸款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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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633
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物毀損、滅失之情形,抵押權人對其變形物
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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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710
參考資料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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