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以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
(B)定有期限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0 年
(C)須支付典價
(D)定有期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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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602), C(204), D(2159), E(0) #194464

詳解 (共 10 筆)

#157413
第 923 條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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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10
整理一下


有期限屆滿後可贖回,過二年不贖,所有權歸典權人


無期限隨時都可贖回,過三十年不贖,所有權歸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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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56

民法911(典權之意義)

典權者,謂支付典價他人之不動產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民法912(典權之期限)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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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65
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 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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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248


稱典: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質權則是動產,又可分為:動產質權(民884)、權力質權(民900)、證券質權(民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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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127
好的,我來舉個例子阿明欠阿花五百萬元,家...
(共 2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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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119
(A)係以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O)(...
(共 3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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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639

5F大大,還有一個細節是「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出典人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不是應哦,如果出典人想放棄不回贖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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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608

(D)定有期限者,應於期限屆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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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14

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以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  (B)定有期限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0

(C)須支付典價                  (D)定有期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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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 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924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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