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法律優位原則之說明?
(A)重要事項應交由法律規定
(B)法律不可牴觸憲法
(C)命令不可牴觸憲法
(D)命令不可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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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50), B(231), C(218), D(121), E(0) #170230

詳解 (共 3 筆)

#284461
A屬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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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50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至於「法律優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 「牴觸 」,亦即在法規位階上,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 應均低於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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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320
這題出的不好...c 應該屬於憲法優位   害我不小心手殘點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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