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程序上,區別公法與私法之最大實益在於:
(A)確定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
(B)認知法律保護是否涉及公益
(C)瞭解法律內容是否涉及國家權力
(D)瞭解當事人雙方是否處於平等地位
統計: A(2257), B(451), C(674), D(190), E(0) #170231
詳解 (共 10 筆)
公法與私法:
區別標準:
1.學說理論: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標準,主要有四說:
(1)利益說:
A.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從屬規範說:
A.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3)主體說:
A.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4)新主體說(特別法規說):
A.國家或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者,該適用的法律為公法;該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者,則為私法
2.各說之批評:
(1)利益說言,如民法為私法,但亦須兼顧公益(如交易安全)。
(2)就從屬規範說言,如民法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亦具有強制服從關係;而所謂的行政契約亦有基於平等關係者。
(3)就主體說言,國家或機關從事私法行為 (如向私人承租房屋、購買物品)時,應屬私法關係。
(4)特別法規說旨在克服上揭各說的缺點,而漸受重視,如國家或機關向私人承租房屋,因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故屬私法行為;行政契約的訂立(如醫學院公費生與教育部締約的契約),因一方的主體係居於公權力的地位,故具公法性質。
3.民法係屬私法:
(1)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標準分歧,雖如上述,但民法係屬私法,則無爭議。因為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以平等為基礎,其主體均為私人或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對任何人皆可適用。民法的主要特徵及規範意義在於私法自治,即個人得自主決定,自我負責地形成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屬公法者,如憲法、行政法(如所得稅法、大學法、建築法)及刑法等。關於訴訟法,一般多將其歸類為公法,其理由為司法涉及國家公權力的活動;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與法院的關係,乃處於上下隸屬關係。然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間係居於平等對立關係,民事訴訟法亦容許當事人擁有一定程度的處分權限,此乃基於訴訟上當事人的私法自治,故有認為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應著眼於規範權利主體間的生活關係,以定其權利義務的實體法,而不及於規範如何實現權利的民事訴訟法。
(二)區別實益:
1.訴訟時的法院管轄及救濟程序:
(1)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所稱『法院』指普通法院,『民事訴訟案件』指私法案件而言,『其他法律規定』,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規定選舉、罷免之訴訟屬普通法院管轄。至於公法上的爭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管轄。所稱除法律另有規定,除上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外,尚有國家賠償法(第五條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七條以下)等。
2.舉例:
(1)國家行為涉及公權力行使者,如課徵稅捐、核發建照等,係屬公法行為。
(2)其屬私經濟行為(國庫行政)者,如租用辦公廳舍,對地震災民出售國民住宅,經營公車捷運等,則屬私法上行為。
(3)關於公有耕地放領行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九號解釋認係國家與承領人間訂立的私法上買賣契約,略謂:『行政官署依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解釋理由強調耕作人承領與否非屬強制,乃承領人可選擇的自由,實具意義。
(4)基於給付行政而提供的給付或服務,究係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頗難認定,而此與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具有關係。
(5)公務人員保險為公法事件,向無疑問。關於勞工保險事件,普通法院係作為民事事件而受理,行政法院則將之定性為行政處分,人民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6)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三號解釋認係行政契約,其所生爭議具公法上的性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根據樓上L大的資料:
B-利益說
C-新主體說
D-從屬規範說
題目說司法"程序",自然從訴訟法討論,選A
非官方的試題有許多是有問題的.
小心被困惑了
民事、刑事訴訟程序 不都是更公法嗎 ?
C不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