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訴訟外紛爭解決(ADR)的方式之一?
(A)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
(B)政府採購法的仲裁
(C)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裁決
(D)稅捐稽徵法的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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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3), C(131), D(422), E(0) #170239

詳解 (共 1 筆)

#125660
「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係指作為避免走向法院訴訟的替代方案,舉凡當事人間之協商談判、中立第三人居中協助之「調解」、當事人選擇之公正仲裁人所為之「仲裁」等方式,皆屬ADR之範疇。

調處、仲裁及裁決,一旦作出決定後,雙方原則上就不可以再該紛爭異議,也就是調處、仲裁及裁決都有終極解決紛爭的功能,相較之下,復查就只是雙方糾紛確定發生的時間點,因此復查不是紛爭的解決方式。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526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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