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未定有罰則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關於其生效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直接報請行政院備查
(B)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C)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D)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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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0), B(1110), C(189), D(92), E(0) #170242
統計: A(2620), B(1110), C(189), D(92), E(0) #170242
詳解 (共 9 筆)
#229843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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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69
題目沒錯哦 因為沒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才是備查 有罰則=核定
還有一個差別點
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直轄市直接給行政院核定
無罰則的自制條例 直轄市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鄉鎮不變
還有一個差別點
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直轄市直接給行政院核定
無罰則的自制條例 直轄市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鄉鎮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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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379
| 第 26 條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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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671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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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15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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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50
問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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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94
a-中央轉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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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52
題目打錯字了~
- 如未定有罰則
- 要改成-如規定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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