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人事保證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B)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四年
(C)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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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97), C(2947), D(437), E(1) #170244

詳解 (共 8 筆)

#210157
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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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99
A-書面
B-三年
D-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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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88
第 二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民法第 756-1 條
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

民法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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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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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199
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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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765
(A)人事保證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B)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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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87

請問這個是出自於哪個法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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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46
民法756-3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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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5248
未解鎖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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