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B)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拋棄
(C)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D)質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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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56), C(89), D(79), E(0) #170253
統計: A(62), B(456), C(89), D(79), E(0) #170253
詳解 (共 5 筆)
#125662
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民法§853)
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民法§870)
質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 物權之從屬性(從物權) = 不能單獨成立、從屬其他權利 ex: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地役權是物權;但具有從屬性,從屬於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為從物權
主物權 = 單獨成立的物權 ex:所有權、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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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492
(A)地役權就是現在的不動產役權
所以翻譯一下就是: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完全正確
(B)普通抵押權是物權,物權當然可以拋棄
(C)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這段話的定義就是在描述抵押權的三種特性之一:從屬性,而抵押權尚有:不可分性與代位擔保性
(D)這個比較難,通常各位只有在法典找得到抵押權有三種特性,但就是沒提質權也有
而這點學者謝在全老師有提出觀點,結論就是:「質權既為擔保物權,則擔保物權所具有的通性:從屬性、不可分性及代位擔保性,在質權自亦具有之,不待法律之明定」
所以透過這個例子,要是出了留置權是否也具備這三個特性,答案可能要選是
這個選項就是典型學者出題有時會法典也找不到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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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70
抵押權可由債權分離而拋棄?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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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417
想請一個問題,質權和留置權應該也可以像普通抵押權那樣由債權分離而為「拋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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