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1條之1所定之商品製造人責任,性質為何?
(A)無過失責任
(B)過失責任
(C)推定過失責任
(D)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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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65), C(461), D(41), E(0) #170259
統計: A(245), B(65), C(461), D(41), E(0) #170259
詳解 (共 3 筆)
#230204
商品製造人責任:民法→推定過失責任 / 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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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63
| 第 191-1 條 |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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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01
好重要的陷阱哦~謝謝解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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