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反對解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可反對解釋為:非酒醉駕車,即不可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處罰
(B)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可反對解釋為:非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可反對解釋為:非殺人者,即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故可反對解釋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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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669), C(222), D(1984), E(0) #170241

詳解 (共 10 筆)

#449165

補充相關考題 :
Q.民法222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97年司法三等)
(A)反對解釋"非故意或非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
(B)當然解釋"輕過失責任,當然亦不得預先免除"
(C)限縮解釋"輕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D)擴張解釋"無過失,亦應負責"
ANS :(A)
~解析 :
一、按照民法上之<過失>,可分為
「重大過失」 、「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三種
      (一)「重大過失」: 接近<故意>。
    (二)「抽象輕過失」: 是指行為人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三)「具體輕過失」: 是指行為人違背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二、
三種<過失><注意義務程度>各有不同 :
   (一)「抽象輕過失」之注意義務<最高>;「具體輕過失」之注意義務<次之>;
「重大過失」 之注意義務<最低>。
    (二)[ 意即其<注意義務程度>是
「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 ]
 

三、因此,依據民法第222條之規定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即代表「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之責任可由當事人雙方之特約免除。(最高法院61年台再第62號、65年台上第2421號判例參照)。

 

四、試舉一例,比方說,租賃契約,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否則因而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2條參照)。故若租賃契約之當事人,約定免除承租人「抽象輕過失」之保管責任,則承租人就保管租賃物,僅需因其<故意>、違反「重大過失」或「具體輕過失」之注意義務而導致之毀損、滅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最後,所以答案選(A)喽!而若想讓(B)當然解釋"輕過失責任,當然亦不得預先免除"之選項答案正確;應修正為 :當然解釋"輕過失責任,當然亦得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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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47
下列有關「反對解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可反對解釋為:非酒醉駕車,即不可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處罰~錯誤。
(B)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可反對解釋為:非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錯誤。[ 應修正為 : 不是
故意過失 也是要賠償的喔! ]
(C)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可反對解釋為:非 殺人者,即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錯誤。
(D)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故可反對解釋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正確。
~~解析 : 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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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604

(A)非酒醉駕車,即不可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處罰--->條文中,除酒類外,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亦可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處罰;故題目僅指「非酒醉駕車」為錯誤。

(B)非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中,除故意、過失外,亦有推定過失(民§187法定代理人、民§188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故題目僅指「非因故意或過失」為錯誤。

(C)非殺人者,即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除殺人罪外,委守棄地罪(刑§120)也有相同刑罰;故題目僅指「非殺人者」為錯誤。

所以,以上的「反對解釋」均有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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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35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可反對解釋為:非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錯誤。[ 應修正為 : 不是故意過失 也是要賠償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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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828

個人淺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不適合反面解釋.

因此刪去刑法的部份,民法只剩兩個選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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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54

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故可反對解釋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720743&noslave=1&exp=84#ixzz1lNN9Bh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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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900
回10F:
(B)選項應該是錯在【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即便非故意、無過失,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我一時也想不到非故意、無過失的狀況下,要如何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例子就是了。 ^^"

另外您舉的例子我覺得可以用民法第150條(緊急避難)來處理: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開車時遇到要自殺而突然衝出來的人,為了避免自己的危險而閃避不及撞上對方,是可以免除損害賠償的責任。
但如果閃避不及的原因是因為自己超速,那就依然會有(一部分)損害賠償之責。
這部分或許還可以參考保險學的【主力近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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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641
這題考的根本不是法條 是字句理解與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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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792
非故意過失不賠吧?
國家賠償法才是無過失主義吧!
我撞到你,是因為你要自殺忽然衝出來,你死了,我要賠你家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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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348
(A)毒駕(D)懲治走私條例4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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