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現行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罰鍰
(B)沒收
(C)警告
(D)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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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348), C(294), D(266), E(0) #737374

詳解 (共 3 筆)

#1052021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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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392
沒收: 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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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433

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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