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選項中之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A)經公證之贈與契約
(B)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契約
(C)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之贈與契約
(D)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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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2), C(154), D(769), E(0) #381198

詳解 (共 2 筆)

#1262020

D: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民法

第416條

Ⅰ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Ⅱ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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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021

民法

第408條

Ⅰ【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C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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