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事件,依現行有效法規,何者屬行政法院管轄?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服主管警察局作成之裁處,所提起之訴訟
(B)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C)律師違反律師法,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決定,提起救濟之事件
(D)公務人員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其所提起之復審所作之決定,而提起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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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103), C(54), D(1628), E(0) #488234
統計: A(199), B(103), C(54), D(1628), E(0) #488234
詳解 (共 6 筆)
#737121
(a)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b)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c)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b)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c)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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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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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09
B 行訴第10條 不是嗎?還是要怎麼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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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814
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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