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假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不得對於系爭行政處分聲請行政法院作出假處分之裁定
(B)凡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救濟目的者,亦不得聲請假處分
(C)行政法院得不待當事人聲請,自行依職權裁定假處分
(D)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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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546), C(1539), D(128), E(0) #488240

詳解 (共 10 筆)

#827076
(C)假處分只有當事人能聲請(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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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918

A  我是這樣想的啦!你都想要撤銷處分了,若再聲請假處分,不就承認了原處分。

B  對。否則無異以暫時性處分取代訴訟上之審級救濟。

C  行政訴訟法298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法條上都寫要「聲請」!

D  行政訴訟法2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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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958

A)是因已處分了(撤銷訴訟用來撤銷行政處分),所以不能再提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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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21

行政訴訟法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第 299 條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第 300 條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第 301 條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第 302 條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第 303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編假處分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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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77
行政訴訟之保全程序§聲請假處分:為保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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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59
所以~假處分只能依聲請才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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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115
這題真的很難
好在錯題很明顯
要是換個方式考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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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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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248
(B)當事人得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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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87
B是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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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4572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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