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限於第三人有聲請時,行政法院始得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對於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裁定,本案訴訟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明不服
(C)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被告以外的參加人,可對本案訴訟進行訴之追加、變更、提起反訴、訴之撤回
(D)行政法院之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以裁定命必要共同訴訟之第三人參加訴訟,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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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49), C(72), D(650), E(0) #488241

詳解 (共 5 筆)

#758498
(A)
行訴41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訴42  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B)
第 45 條命參加之裁定應記載訴訟程度及命參加理由,送達於訴訟當事人。 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命當事人或第三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D)
第 47 條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 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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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737
(C)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被告以外的參加人,可對本案訴訟進行訴之追加、變更、提起反訴、訴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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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826
筆記: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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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64
謝謝樓上的分享!很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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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636
B為何不對?對於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能申請不服嗎? 這份考卷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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