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以下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限於第三人有聲請時,行政法院始得裁 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對於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裁定,本案訴訟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明不服
(C)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被告以外的參加人,可對本案訴訟進行訴之追加、變更、提起反訴、訴之 撤回
(D)行政法院之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以裁定命必要共同訴訟之第三人參加訴訟,而未為參加者,亦 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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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2), C(10), D(96), E(0) #687453

詳解 (共 2 筆)

#1131188
(D)行政訴訟法§47: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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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689

(A)行政訴訟法第41條,也可依職權命第三人參加訴訟。
(B)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3項,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C)原被告以外之參加人,不得對本案訴訟進行訴之追加、變更、提起反訴、訴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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