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刑事訴訟案件,何者非屬於二審終結?
(A)簡易判決之案件
(B)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之案件
(C)內亂罪外患罪高等法院管轄之一審案件
(D)刑事簡易程序之認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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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438), C(564), D(733), E(0) #376791
統計: A(157), B(438), C(564), D(733), E(0) #376791
詳解 (共 9 筆)
#493407
哈...結果真的是認罪程序。 (D)才是最佳解。
To: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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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認罪就等於幾乎不會上訴了....所以一個審級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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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57
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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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223
刑訴第4條:
刑訴455-1: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認罪協商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行前,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二審。
刑訴第376條已有修正如下: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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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192
刑訴法§376個人記憶法-->犯比較輕的罰,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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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733
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
I.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七篇之一 協商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
I.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不得協商判決之情形)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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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74
想請教認罪案件是屬於幾審終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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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82
謝謝Ro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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