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撤銷權之行使中,何者不需聲請法院為之?
(A) 暴利行為之撤銷
(B) 有害債權人權利之撤銷
(C) 社團總會決議之撤銷
(D) 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16), C(61), D(214), E(0) #223137
統計: A(11), B(16), C(61), D(214), E(0) #223137
詳解 (共 1 筆)
#468511
| 第 74 條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
| 第 244 條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 第 56 條 |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 第 92 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