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各項撤銷權之行使中,何者不需聲請法院為之?
(A)暴利行為之撤銷
(B)有害債權人權利之撤銷
(C)社團總會決議之撤銷
(D)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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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344), C(958), D(2622), E(0) #159043

詳解 (共 8 筆)

#486102

第 56 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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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275
(A) 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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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20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的撤銷,不需聲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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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589

關於法律行為的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具有溯及效力,視為自始無效 (B)撤銷權之行使具有絕對之效力 (C)惡意當事人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D)撤銷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D

A.民法第114(撤銷自之自始無效):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為效.

B依學者通說,認為撤銷原則上具有"絕對效力":即撤銷之效果原則上得對抗第三人,但亦有利外不得對抗者,如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92條第一項)  

D.行使撤銷權可以「意思表示」or「以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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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445
向法院聲請撤銷,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若無特別規定,基本上都是自行行使撤銷權即可
(D)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得撤銷(自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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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898
46 下列各項撤銷權之行使中,何者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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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73
D 92條  C 56條B 244條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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