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將自家門前的人行道出租給乙擺攤,則該租賃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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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711), C(66), D(8), E(1) #159046

詳解 (共 4 筆)

#715165

民法71(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商店前(人行道)不可設攤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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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90
出租人行道債權契約,無效原因為何?一個無權處分行為,其債權契約應屬有效,而物權契約則依民法第118條效力未定。故如果要將上開債權契約解為無效,就要將上開出租行為解為自始客體不能(民法第246條)才行。可是,本題不能將之解讀為甲無權出賣政府的所有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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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92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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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346


釋字56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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