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項不是國民中學校務會議所定的校務重大事項?
(A)校務發展計畫
(B)教師初聘與長期聘事項
(C)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D)校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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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49), C(4), D(129), E(0) #43917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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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可議決什麼: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10條第1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對所謂「學校章則」

本法第16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壹、「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一、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法第17條規定: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二、訂定「導師輪替辦法」或「教師工作要點」

檢視本條文之精神,教師法授權各校訂定的應該是有關「導師輪替」或「教師職務延聘」之類的辦法,校務會議要通過的辦法重點應在於,學校要如何公平合理適才適所的產生各年級的級任導師及其他職務,而非對導師的工作內容做鉅細靡遺的規定。

三、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

國民教育法第8-2條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四、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總額及選舉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

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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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102 年 n08 月 22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n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n 聘免經審查。n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n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n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n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n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n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n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n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n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n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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