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公務員受懲處之救濟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員之權益救濟,共規範有「復審」與「申訴」兩
種,當事人就其終局結果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B)復審由原處分機關管轄
(C)申訴之標的為服務機關提供之工作條件及其管理措施,其提起應向服務機
關為之
(D)復審及申訴程序皆應依照訴願案件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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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17), C(6899), D(249), E(0) #150488
統計: A(162), B(217), C(6899), D(249), E(0) #15048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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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復審在經過再復審後,如仍不服保訓會的決定,可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同一申訴事由,經再申訴決定後,即為確定,不可提出行政訴訟。
(B)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B)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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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170
二、為配合新修正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維持公務人員受處分時之救濟審級三級三審制度,爰將再復審之程序刪除,並為強化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之專責機關,爰予明定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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