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簽」、「稿」撰擬之說明,何者錯誤?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宜「先簽後稿」
(B)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應「簽稿並陳」
(D)「擬辦」部分,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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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1462), C(360), D(262), E(0) #394374
統計: A(438), B(1462), C(360), D(262), E(0) #394374
詳解 (共 6 筆)
#645318
先簽重要..限時併陳..簡單搞(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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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33
公文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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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977
簽」與「稿」關係至為密切,就擬辦方式而言,
凡法令案件、重大案件、會商未獲結論案件、提會討論之案件、重要人事案件以及其他牽涉較廣的案件,採用「先簽後稿」;
僅為說明、或依法准駁、或限時辦發之案件,採用「簽稿併陳」;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案件,可採用「以稿代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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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719
簽的款示→(一)先簽後稿→重大(二)簽稿併陳→簡單但需再說明(三)以稿代簽→簡單無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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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218
第三個 以稿代簽 沒有 "以簽代稿" 、先稿後簽 這種東西
監考最好別這樣出...
監考最好別這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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