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兩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B)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C)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
(D)郵件無法投遞,應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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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3), C(138), D(8294), E(0) #231955
統計: A(54), B(33), C(138), D(8294), E(0) #231955
詳解 (共 4 筆)
#729821
第23條(收件人多數時投遞)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第25條(確知收信人真偽之證明)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第19條(不得拒絕義務)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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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488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
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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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245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A)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兩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第 23 條
1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2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B)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第 25 條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C)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
第 19 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D) 郵件無法投遞,應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依郵政法第 22 條,郵件處理規則 第 58 條 ,第 59 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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