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B)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C)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
(D)郵件無法投遞,應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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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9), C(60), D(5768), E(0) #1640631

詳解 (共 5 筆)

#2372668

郵政法第三章第22條(投遞與退還)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答案應為D

並非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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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195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
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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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966
同上述,答案應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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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48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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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216
郵件無法投遞,應交由原寄局招領揭示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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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90581
未解鎖
第二十二條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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