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列何者係由收件人行使寄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之求償權?
(A)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B)郵件一部毀損,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C)郵件一部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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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8), B(36), C(34), D(4719), E(0) #1640636

詳解 (共 9 筆)

#2372688

郵政法第四章第30條(由收件人行使求償情形)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予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答案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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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377

第 30     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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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736

修法後,第30條已刪除,可適用第29條。

郵政法第29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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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205

第 30     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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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851
這題BC有瑕疵吧?不是要「掛號郵件」 報值、保價、快捷、包裹才是一部分損失或被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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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544
回樓上 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是掛號郵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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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164
請問一下(B)跟(C) 郵件不是要全部遺...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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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64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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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559
修法之後 第30條已經被刪除適用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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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59532
未解鎖
第 四 章 郵件補償 第 2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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