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列何者係由收件人行使寄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之求償權?
(A)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B)郵件一部毀損,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C)郵件一部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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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8), B(36), C(34), D(4719), E(0) #1640636
統計: A(498), B(36), C(34), D(4719), E(0) #1640636
詳解 (共 9 筆)
#2372688
郵政法第四章第30條(由收件人行使求償情形)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予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答案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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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736
修法後,第30條已刪除,可適用第29條。
郵政法第29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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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851
這題BC有瑕疵吧?不是要「掛號郵件」
報值、保價、快捷、包裹才是一部分損失或被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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