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均得成立公營事業
(B)僅直轄市、縣(市)得成立公營事業,鄉(鎮、市)不得經營之
(C)地方公營事業之經營,無須受地方立法機關之預算監督或財務監督
(D)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間依法不得合設組織經營特定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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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0), B(309), C(36), D(66), E(1) #143546

詳解 (共 2 筆)

#119494


本人忽然想到在地方制度法既然有公營事業的自治事項,

那應該地方自治中也會考到一題,何謂公營事業機構?

或是財政來源之一,可以寫公營事業,

那就大概寫一下公營事業的意義、種類、與法律性質.

1. 意義:指由各級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組織.

2. 種類:

    (1)政府獨資

    (2)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

    (3)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4) 依照公司法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

3. 法律性質:

 公營事業機構雖有行政目的,但它行為屬於"私經濟",原則應受私法規範.

既然提到財政來源之一,那直轄市沒有公共造產的自治事項,縣市 鄉鎮市有,

公共造產有獎助管理辦法,如果以公共造產而言,想請教同學就是,

公共造產與公營事業機構,綜合比較為何?

我先將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的重點說一下:

1. 地方依其"特色"與"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的事業,叫做公共造產.

2. 地方產業發展的可能模式,依據獎助及管理辦法,有自行委託 委託經營 合作開發經營.

3. 辦理公共造產,應盡量先利用"公有土地".

4. 公共造產委員會,有召集人1人,由地方行政首長(縣市長 鄉鎮市長)擔任,

 委員8到12人,任期4年,為"無給職".

5. 本部得設置公共造產基金及鄉鎮創業自立基金,貸放及獎助縣 (市) 、鄉
   (鎮、市) 興辦公共造產,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另定之。

6. 依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8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興辦公共造產,具有績效者,得發給獎

 勵金

 

大概先列點這樣,公共造產在內政部有設置的基金以及鄉鎮創業自立基金,地方能夠向中央貸款並有獎助規定,依照績效得發給獎助金,

從補助觀點來看是比較優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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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67
地方制度法第18〜20條,也就是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事項皆有「公用及公營事業」,因此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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