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平交易法中「損害賠償」之規定,何者錯誤?
(A)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
(B)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之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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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2), C(581), D(180), E(0) #162637

詳解 (共 2 筆)

#494439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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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43
第 33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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