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多少罰鍰?
(A)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
(B)五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C)十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
(D)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4), B(111), C(195), D(445), E(3) #162641

詳解 (共 7 筆)

#3045397
我覺得這題出的不好,就原本條文截取就出考...
(共 5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1
#1193521
原41條,用於規定獨佔、聯合行為。 

104年6月24日修法後。
現在獨佔、聯合行為,第一次處10-5000萬,逾期仍不改善,處20萬-1億。

故,答案應該為 D
13
1
#6222867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多少罰鍰?
(A) 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
(B) 五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C) 十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
(D)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ㅤㅤ
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9條(獨占事業不得有之行為)、第15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第19條(事業限制交易相對人之售價或服務)、第20條(限制競爭之行為)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ㅤㅤ
也就是說事業如果違反①獨占事業不得有之行為、②除主管機關許可之聯合行為、③限制交易相對人之售價或服務、④限制競爭之行為,第一次罰10萬~5000萬元並限期停止、改正行為或採取更正措施,逾期不處理,第二次開始罰20萬~1億元,按次(每次罰20萬~1億元)處罰到事業停止、改正行為或採取更正措施為止。
10
1
#2484040

違反公平交易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答案是D

(一) 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第9條)、事業為聯合行為(第15條):

  1.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5條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40第1項規定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二) 事業對於交易相對人限制轉售價格(第19條)或其他限制競爭之行為(第20條):

  1.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0條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 經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0第1項規定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則併同科以罰金。

(三) 事業違反結合申報規定或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1. 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結合者,除依第39條之規定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外,尚得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本會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  事業違反前2項所為之處分者,本會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四) 不公平競爭行為(第21條、第23條及第25條) 1. 本會對於事業所為不實廣告(第21條)、不當贈品贈獎(第23條)及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等行為(第25條),得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五) 事業為競爭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第24條)行為人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則併同科以罰金

8
2
#119766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930652
第 41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
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1
#1483007

42條 答案是A 屆期仍不停止 才是D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