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法上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權力主體,可不循一般法秩序,強制所屬個人服從特定規範
(B)權力主體,可以不依據法律,限制所屬個人的基本人權
(C)在特別權力關係中的權力運作,仍須接受司法審查
(D)在此體系中可以排除法治主義原則,容易形成行政權優越的官僚獨裁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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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226), C(1560), D(213), E(0) #198688
統計: A(223), B(1226), C(1560), D(213), E(0) #198688
詳解 (共 7 筆)
#268017
通說常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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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93
其實想學校跟學生的校規,就容易懂了,校規規定的,是不用受司法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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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25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者,係指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對於該特定人民,如公務員,軍人或學生,享有槪括的支配全能,並使該特定人民立於服從的地位。
用軍人的例子應該比較容易理解..軍人身分針對一般憲法保障權力是受限的.....權力主體(部隊)要求軍人不能任意進出營區, 這是限制人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但你不能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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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20
從以上第五點來看,特別權力關係不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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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761
特別權力: 如學校對學生不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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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33
通說常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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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01
公法上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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