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B)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之
(C)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D)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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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1), B(360), C(220), D(400), E(0) #3369716

詳解 (共 10 筆)

#6287282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傳統上,特別權力關係被認為適用於一些特殊的關係,例如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的關係。在這些關係中,個人對國家有特別的服從義務。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已不再被認為是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對象。現代法治觀念下,即使在此類關係中,個人基本權利仍應受到憲法保障,且不得因特別權力關係而排除司法審查。

關鍵解釋與理由:

  1. 司法院釋字第187號解釋
    早期,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適用於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認為國家對公務員具有較大的裁量權。然而,隨著法治與人權保障的進步,大法官強調,公務員的基本權利應受到憲法保障,國家對其處分仍需依法,且不得免除司法審查。

  2. 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
    此解釋明確指出,學生與學校的關係雖具有教育管理上的特殊性,但學生的基本權利仍應受到憲法保障。學校的懲處措施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學生對不利處分可尋求司法救濟。

  3. 現代法治觀念的轉變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特定關係中,個人權利受限,國家或機構擁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且爭議多由內部處理。然而,大法官認為,無論是公務員或學生,其基本權利都受到憲法保障,行政機關的行為應接受法律規範與司法審查。

總結: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的關係,已不再屬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對象。相反,個人基本權利在此類關係中仍受憲法保障,並可訴諸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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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之❌
  1. 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強調行政機關的廣泛裁量權,往往規範密度較低,導致個人基本權利可能受到侵害。
  2. 但現代法治國家逐漸強調透過法律加強規範,以保障基本權利。
ㅤㅤ
(C) 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1. 傳統上,特別權力關係中的爭議多由行政機關內部處理,普通法院的介入有限。
  2. 但隨著人權保障的進步,部分案件已逐漸納入司法審查範圍。
ㅤㅤ
(D) 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1. 特別權力關係源自德國公法學說,並非直接基於憲法規範。
  2. 然而,現代法治國家已強調在特別權力關係中,個人基本權利仍應受到憲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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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062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8. 下列何者不屬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範圍?
(A) 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
(B) 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C) 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
(D) 公營事業與其勞工之關係
 -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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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B) 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之-->隨著現代法治國原則的發展,特別權力關係開始受到法律的更嚴格規範
ㅤㅤ
(C) 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EX:某學生因違反校規被學校處以退學處分。
ㅤㅤ
  • 傳統作法:
傳統上,學生與學校的關係屬於特別權力關係,學校的處分通常不會被普通法院干預。學生若不服處分,可能只能透過校內的申訴程序尋求救濟。
ㅤㅤ
  • 現代作法:
現在,退學處分可能涉及學生的受教育權。學生可以主張此權利受到不當限制,進而提起行政訴訟,讓法院審查學校的處分是否合法。
(D) 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9 有關行政法傳統學說上「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則上發生在軍人、公務員、學生、受刑人特殊身分之國民與國家之間
(B) 有法治國家原則的適用,亦普遍地容許當事人進行救濟
(C) 通常有特別規則規範國家與此等國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D) 「特別權力關係」並無直接憲法條文之依據
 -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行政法概要#5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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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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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544

參考資料來源:自己整理,勿抄,分享請註明,謝謝

特別權力關係: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關係中,一方具有較高的權力,另一方則處於相對從屬的地位。這種關係通常存在於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等情況下。特別權力關係的特點包括:

權力不對等:一方擁有較高的權力,另一方則處於從屬地位。

法律規範:特別權力關係通常受到法律的高密度規範。

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作出的決定,通常不會由普通法院審理。

憲法依據:特別權力關係具有一定的憲法規範依據。

 

(B) 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之

=>特別權力關係並非總是以法律高密度規範,這種關係有時會依賴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C) 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特別權力關係中的行政決定通常不會由普通法院審理,而是由行政法院或其他專門機關處理。

 

(D) 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特別權力關係並不一定具有憲法規範的依據,這種關係更多是基於行政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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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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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798
A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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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055
正確答案是: (A) 公務員與國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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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864
18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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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779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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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曾經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這段話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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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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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例如:軍人、受刑人、公務員等,對國家高權應有高度的服從關係。
ㅤㅤ
「特別權力關係」在一定的範圍內,並不受法律保留的限制;
在特別權利關係下,當事人間的地位不對等、義務不確定、有懲戒罰、甚至不得不能透過爭訟主張權利。
(B) 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
ㅤㅤ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國家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在一定的範圍內對特定人擁有概括的指揮、命令之權力並不受法律保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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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特別權力關係」普通法院管轄權限有限
(D) 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無直接憲法條文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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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181
許多摩友已經回答得很好,我在此補充一點點。我們可以從年代來看選項D
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最早由德國法學家於19世紀提出,他認為國家與公務員並不存在一般法律關係,而是一種特別權力關係。這理論後來進一步發展,強調國家對公務員. 軍人等擁有更強的命令和懲戒權力,而這些人必須承擔比一般公民更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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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台灣,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1. 日治與威權體制時期(1895~1989)此時期特別權力關係在司法實務中被認可,法律救濟的可能性幾乎被排除
2. 民主改革時期(1987~2000)隨著民主改革的推進,對人權的重視逐漸打破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
3. 民主鞏固時期(1996~現在)進一步挑戰了特別權力關係的存在,法律制度向保障基本人權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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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憲法是於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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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789
(A) 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1.特別權力關係之對象:公務員vs國家、軍人vs軍隊、學生vs學校、受刑人vs監獄
2.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
    (1). 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 :要求下屬絕對服從
    (2). 義務範圍概括且不明確 :相對人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但以往義務的規範概括且不明確,經常是上級長官叫你做什麼,你就必須服從
    (3). 制定特別規則 : 制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之權利
    (4).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特別規則 不須法律之授權,沒有基本人權之保障。因此法律層級化規範密度較低
    (5). 有懲戒罰:違反特別權力關係之內部秩序,會施予懲戒罰制裁
    (6). 不得提出訴訟:施予懲戒罰、相關行政處分、或機關管制措施不當,皆無法尋求權利救濟。
ㅤㅤ
3. 傳統特殊權利關係之規範 幾乎排除了 人民的基本人權保障
     經由大法官多年釋憲,改善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不平等規定,並保障人民基本訴訟權利。 現今宜稱為 「特別法律關係」,而非 「特別權利關係」。
ㅤㅤ
(B) 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之
傳統- 低密度的層級化規範(特殊規則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層級化密度規範審查。 由高密度至低密度: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無法律保留)
現今-「特別法律關係」透過許多大法官釋字,已增加許多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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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傳統-針對行政機關所為之決定,公務員皆無法尋求任何行政救濟
現今-大法官釋字已保障人民基本的訴訟權利,如果公務員不服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可以復審再行政訴訟,屬於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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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自然其權力關係無憲法規範之依據
而是制定「特別規則」, 拘束相對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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