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統計: A(91), B(411), C(2808), D(162), E(0) #3369722
詳解 (共 8 筆)
1.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屬於公法上金錢請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相對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這類訴訟旨在解決因行政契約履行或解除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爭議。
2.例如:某國立大學和錄取的公費學生訂立行政契約,約定學生畢業後必須服務數年,否則必須繳還就讀期間的學費。嗣後因學生違反行政契約約定,學校請求學生返還就讀期間學費,學生不還,就要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A)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4Ⅰ,撤銷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所作成的具體行政處分,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的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5Ⅰ,課予義務訴訟是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義務的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8Ⅰ,給付訴訟是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義務或給付金錢、物品等的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6Ⅰ,確認訴訟是指請求法院確認某一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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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之有效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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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應繳稅有誤,提訴願後,再提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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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駁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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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行政機關未受理某特定作業,提訴願後,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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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般)給付訴訟
(1)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2)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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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確認訴訟
另三種訴訟型態皆無法提起時,才可提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3)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EX合法建物,被認定為違建,可直接提確認訴訟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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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C答案是C 然後卡住壞掉了 好欸
一、法律依据
依《行政诉讼法》第8条第1项规定:"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亦同。"此条明定因行政契约(即公法上契约)所生之给付争议,得提起一般给付诉讼。
行政契约所生之公法上争议,其核心在于契约双方当事人间之给付请求权,而非针对某一行政处分之撤销或作成。因此,当事人请求他方履行契约义务或支付补偿金,本质即为"财产上之给付"争议,应循给付诉讼途径救济。
此外,《行政程序法》第147条第4项亦规定,行政契约因情事重大变更而终止时,相对人对补偿金额不同意时,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诉讼,此为给付诉讼适用于行政契约金钱补偿争议之具体立法明证。
二、给付诉讼之适用要件
依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548号判决见解,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请求金钱给付者,须以该诉讼可直接行使给付请求权为限,即请求金额须已确定。依9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谈会纪录,得提起一般给付之诉者,应限于请求金额已获准许可或已保证确定之金钱支付或返还。
如依实体法规定,给付请求权尚须先经行政机关核定或作成行政处分者,则不得径行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而应先行提起课予义务诉讼。此即"一般给付诉讼之补充性"原则。
本题题干所指为"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若补偿金额业经行政机关核定确定,或契约双方对补偿义务之存否及范围已有明确约定,则当事人得直接依《行政诉讼法》第8条第1项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请求法院判命行政机关给付该笔补偿金。
三、各选项之分析
| 选项 | 诉讼类型 | 适用情形 | 本题是否符合 |
|---|---|---|---|
| (A) | 撤销诉讼 | 针对违法行政处分请求撤销 | 否。行政契约所生金钱补偿争议,核心在于给付请求权之实现,而非撤销某一行政处分。 |
| (B) | 课予义务诉讼 | 请求行政机关作成特定行政处分(如核定补偿金额) | 须视情况而定。若补偿金额尚未经行政机关核定确定,则应先提起课予义务诉讼;但若金额已确定,则应径行提起给付诉讼。 |
| (C) | 给付诉讼 | 请求行政机关为特定给付(如支付补偿金) | 是。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条第1项后段"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请求给付补偿金。 |
| (D) | 确认诉讼 |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与否 | 否。确认诉讼具有补充性,于得提起其他诉讼类型时不得为之;且金钱补偿争议应以给付诉讼为主要救济途径。 |
四、结论
依《行政诉讼法》第8条第1项及《行政程序法》第147条第4项之规定,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原则上应向行政法院提起(C) 给付诉讼。惟须注意:若补偿金额尚未经行政机关核定确定,则应先提起课予义务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作成核定补偿金额之行政处分,再据以请求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