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住所地在臺北之甲,與住所地在桃園之乙及住所地在新竹之丙,三人相約在臺中見面。言談間因細故發生爭吵,甲遭乙與丙共同毆傷。甲欲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何法院管轄?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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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130), C(44), D(2695), E(0) #3369726
統計: A(407), B(130), C(44), D(2695), E(0) #3369726
詳解 (共 9 筆)
#6292998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15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15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20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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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576
住所地在臺北之甲,與住所地在桃園之乙及住所地在新竹之丙,三人相約在臺中見面。言談間因細故發生爭吵,甲遭乙與丙共同毆傷。甲欲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何法院管轄?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無優先管轄權
(B)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無優先管轄權
(C)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無優先管轄權
(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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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侵權行為之管轄法院的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訴,得由行為地或侵害結果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本案中,侵權行為發生地(毆打地點)為臺中,因此依照上述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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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I.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II.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III.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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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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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645
應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所以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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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660
| 住所地 | 行為發生地 | |
| 甲(原告) | 臺北 | 臺中 |
| 乙(被告) | 桃園 | 臺中 |
| 丙(被告) | 新竹 | 臺中 |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
1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1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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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 特別審判籍】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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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共同訴訟:指原告或被告一方有多數人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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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院管轄原則】
1 普通管轄:「以原就被」,以原告遷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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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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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的任一法院選擇
EX: 侵權行為地、票據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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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屬管轄:僅限於「不動產」的物權、分割、經界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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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
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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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意管轄:當事人彼此相約同意+書面約定由某一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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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應訴管轄:原告在「不具」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無抗辯,且已做出言詞辯論,則該法院取得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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