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撤銷訴訟
(B)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
(C)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D)法院判決時,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統計: A(741), B(247), C(2227), D(190), E(0) #3369723
詳解 (共 10 筆)
|
行政訴訟法第第 198 條 (情況判決) I.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A),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B),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II.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D)。 |

行政訴訟法§198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A選項),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D選項)。
(B) 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正確
(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D) 法院判決時,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正確
本题旨在测验对台湾《行政诉讼法》第198条「情况判决」规定之理解。情况判决是指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时,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若撤销或变更将对公益造成重大损害,经法院利益衡量后,例外驳回原告之诉,而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原处分或决定违法之判决类型。
以下就各选项逐一分析:
(A) 限於撤銷訴訟 ✅ 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明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发现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其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得驳回原告之诉。」条文已明确将情况判决之适用范围限定于撤销诉讼,此乃基于撤销诉讼系以撤销违法处分、使原告权利回复原状为目的,情况判决系例外保留违法处分效力,故仅于撤销诉讼中始有适用余地,选项(A)之叙述正确。
(B) 倘依原告声明判决,於公益将生重大损害 ✅ 正确
情况判决之核心要件,在于「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且法院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后,认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显与公益相违背」时,始得为之。换言之,若依原告声明撤销原处分,将对公益造成重大损害,此即为情况判决之前提要件,选项(B)之叙述正确。
(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 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98条关于情况判决之规定,并未以「无人诉讼参加」为适用要件。条文仅规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并未要求诉讼中不得有第三人参加。实务上,情况判决之案例常有第三人(如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法院仍得依法为情况判决。因此,选项(C)所称「限于无人诉讼参加之情形」,于法无据,显属错误。
(D) 法院判决时,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明定:「前项情形,应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原处分或决定违法。」此乃情况判决之重要法律效果——虽驳回原告之诉而维持违法处分之效力,但仍须于判决主文中明确宣告该处分或决定违法,以确认原处分之违法性,保障原告之权利,并为后续损害赔偿请求之依据。选项(D)之叙述正确。
结论
选项(C)「限于无人诉讼参加之情形」并非《行政诉讼法》第198条情况判决之适用要件,且于法无据,故为本题之错误选项
经典案例:ETC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诉字第3968号判决)
这是最能展现情况判决制度核心争议的实例。
-
案件背景: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为实施国道电子收费ETC,进行了“民间参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的招商程序。参与竞标的“远通电子收费公司”(远通)与“宏碁公司”等,在资格审定、甄审过程等方面产生法律争议。最终,宏碁公司因不服招标决定,提起了撤销诉讼。
-
法院认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定,整个甄审程序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导致甄审决定违法。例如,在甄审委员会召集程序、委员利益回避、决议方式等方面,均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形。
-
情况判决的适用:按照一般行政诉讼原则,违法的行政处分应予撤销。但法院此时却面临两难:
-
若撤销违法决定:意味着整个ETC招标案必须推倒重来。这将导致已投入的数十亿社会成本付诸东流,ETC的推动也将延宕数年,对国家交通政策的发展、用路人的便利以及整体经济效益造成“重大公益损害”。
-
若不撤销:等于是纵容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投标厂商的公平竞争权利是一种伤害。
-
-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选择了后者,驳回了原告(宏碁公司)的诉讼,维持了违法处分的效力。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谕知原处分(即甄审决定)违法,并引导原告可依同法第199条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个判决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也让“情况判决”制度从一个抽象法条,变成了极具冲击力的司法实践。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A),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B),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