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撤銷訴訟
(B)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
(C)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D)法院判決時,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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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1), B(247), C(2227), D(190), E(0) #3369723

詳解 (共 10 筆)

#6287523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限於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
明確規定情況判決僅適用於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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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
此為適用情況判決的核心要件之一,法院需認定撤銷該處分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第 198 條 (情況判決)

I.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A),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B),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II.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D)

(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行政訴訟法》對情況判決的適用並未限定於無人訴訟參加的情形,即使有訴訟參加人,也可適用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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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院判決時,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2項
法院在作出情況判決時,應於判決主文中明示該行政處分或決定違法,但因公益重大損害的考量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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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904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訴訟法§198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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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736
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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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受理機關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爭訟案件時,
若發現原行政行為的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反將造成公共利益的更重大之損害時(B)
仍得斟酌案件之爭訟利益公共利益(尤其是社會成本)之衡量
,駁回原告之訴判定原告敗訴,此種判決或決定在日本就稱為「情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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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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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A選項),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2.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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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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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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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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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刪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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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限於撤銷訴訟=>正確
(B) 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正確
(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D) 法院判決時,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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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3775
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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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883
2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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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892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所謂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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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200
民法227, 
民法的債務不履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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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付不能 (ex對方薪水太低,無法賠償汽車)
2給付延遲(ex要求對方三個月內賠償,卻超過半年還沒有賠償)
3不完全給付( 例如要賠償汽車,卻只有給一個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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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634
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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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867

本题旨在测验对台湾《行政诉讼法》第198条「情况判决」规定之理解。情况判决是指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时,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若撤销或变更将对公益造成重大损害,经法院利益衡量后,例外驳回原告之诉,而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原处分或决定违法之判决类型。

以下就各选项逐一分析:

(A) 限於撤銷訴訟 ✅ 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明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发现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其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得驳回原告之诉。」条文已明确将情况判决之适用范围限定于撤销诉讼,此乃基于撤销诉讼系以撤销违法处分、使原告权利回复原状为目的,情况判决系例外保留违法处分效力,故仅于撤销诉讼中始有适用余地,选项(A)之叙述正确。

(B) 倘依原告声明判决,於公益将生重大损害 ✅ 正确

情况判决之核心要件,在于「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且法院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后,认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显与公益相违背」时,始得为之。换言之,若依原告声明撤销原处分,将对公益造成重大损害,此即为情况判决之前提要件,选项(B)之叙述正确。

(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 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98条关于情况判决之规定,并未以「无人诉讼参加」为适用要件。条文仅规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并未要求诉讼中不得有第三人参加。实务上,情况判决之案例常有第三人(如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法院仍得依法为情况判决。因此,选项(C)所称「限于无人诉讼参加之情形」,于法无据,显属错误。

(D) 法院判决时,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明定:「前项情形,应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原处分或决定违法。」此乃情况判决之重要法律效果——虽驳回原告之诉而维持违法处分之效力,但仍须于判决主文中明确宣告该处分或决定违法,以确认原处分之违法性,保障原告之权利,并为后续损害赔偿请求之依据。选项(D)之叙述正确。

结论

选项(C)「限于无人诉讼参加之情形」并非《行政诉讼法》第198条情况判决之适用要件,且于法无据,故为本题之错误选项

 经典案例:ETC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诉字第3968号判决)

这是最能展现情况判决制度核心争议的实例。

  • 案件背景: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为实施国道电子收费ETC,进行了“民间参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的招商程序。参与竞标的“远通电子收费公司”(远通)与“宏碁公司”等,在资格审定、甄审过程等方面产生法律争议。最终,宏碁公司因不服招标决定,提起了撤销诉讼。

  • 法院认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定,整个甄审程序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导致甄审决定违法。例如,在甄审委员会召集程序、委员利益回避、决议方式等方面,均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形。

  • 情况判决的适用:按照一般行政诉讼原则,违法的行政处分应予撤销。但法院此时却面临两难:

    • 若撤销违法决定:意味着整个ETC招标案必须推倒重来。这将导致已投入的数十亿社会成本付诸东流,ETC的推动也将延宕数年,对国家交通政策的发展、用路人的便利以及整体经济效益造成“重大公益损害”

    • 若不撤销:等于是纵容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投标厂商的公平竞争权利是一种伤害。

  •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选择了后者,驳回了原告(宏碁公司)的诉讼,维持了违法处分的效力。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谕知原处分(即甄审决定)违法,并引导原告可依同法第199条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个判决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也让“情况判决”制度从一个抽象法条,变成了极具冲击力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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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355
行政訴訟法198:
  1.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A),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B),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2.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D)
(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只要處分或決定違法,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即可,不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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