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C)領土變更案
(D)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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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7), B(140), C(331), D(218), E(0) #3369708
統計: A(2717), B(140), C(331), D(218), E(0) #3369708
詳解 (共 10 筆)
#628367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7項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雖涉及重大憲政程序,但其處理程序並未規定須經選舉人投票,而是由立法院提出,並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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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7項(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VII.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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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
(C) 領土變更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項
(D) 憲法修正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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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包括以下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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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IX.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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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5項(領土變更案) V.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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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修正案)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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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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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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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 各國政府中, 監察機關對違法失職的行政機關使其受到處分、懲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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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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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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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2/3同意提出
2.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1/2投票,有效票過1/2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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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領土變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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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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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內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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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變更的法定程序其內涵就是「人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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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修正案=>立法院提案及複決後,提交全體選舉人投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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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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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內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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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憲法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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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出席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2.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3.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1/2,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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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79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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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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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領土變更案
(D) 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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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領土變更案 (D) 憲法修正案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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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04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憲法第90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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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若大法官認為彈劾成立,則總統或副總統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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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483
憲法增修條文§2: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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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4:立法委員之選舉
1.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3.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4.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5.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6.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7.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8.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3.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4.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5.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6.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7.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8.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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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12: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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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在立法院通過後將送至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不須全民公投。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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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595
|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 1/2提議、2/3決議 | 無須投票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 |
| (B)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 1/4提議、2/3同意 | 須投票 | 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
| (C) 領土變更案 | 1/4提議、3/4出席、3/4決議 | 須投票複決 |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
| (D) 憲法修正案 | 1/4提議、3/4出席、3/4決議 | 須投票複決 |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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