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人事任命,應經立法院同意?
(A)行政院院長
(B)行政院政務委員
(C)審計長
(D)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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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176), C(2589), D(184), E(0) #3369706
統計: A(351), B(176), C(2589), D(184), E(0) #3369706
詳解 (共 10 筆)
#6283533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人事任命,應經立法院同意?
(A) 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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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1項 I.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B) 行政院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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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C) 審計長✔️憲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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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04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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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由司法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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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第 8 條 (正副秘書長之設置及職務)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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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888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憲法第 5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要經立法院同意。
憲法第 55 條,行政院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不需要經立法院同意。
憲法第 104 條,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由司法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需要經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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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 國家安全局局長 參謀總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口訣:思考兼審查(司考監審察)【來源】by摩友 Cynthia
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審計長
檢察總長(+行政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臺灣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
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口訣:思考兼審查(司考監審察)【來源】by摩友 Cynthia
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審計長
檢察總長(+行政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臺灣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
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其餘各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各院部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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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653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人事任命,應經立法院同意?
(A) 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
(B) 行政院政務委員=>行院長 提請 總統任命
(C) 審計長=>總統 提名 立法院同意
(D) 司法院秘書長=>司院長 提請 總統任命
(A) 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
(B) 行政院政務委員=>行院長 提請 總統任命
(C) 審計長=>總統 提名 立法院同意
(D) 司法院秘書長=>司院長 提請 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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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646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人事任命,應經立法院同意?
(A) 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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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我國「行政院長」之任命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 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B) 由立法院提名,經總統同意任命之 (C)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 由總統提名,經司法院同意任命之
-113年 - 113 臺灣土地銀行_新進工員甄試試題_三、四職等/駕駛:綜合科目【含交通法規、法律常識、基本機械常識】#12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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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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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院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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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關於現行總統權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掌理國防、外交及大陸政策方針 (B) 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 (C) 對於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總統僅有任命權而無提名權 (D) 對行政院院長有提名權,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113年 - 113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別: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120500ㅤㅤ
答案:D ㅤㅤ 10 有關行政院院長人事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 行政院院長對所屬機關重要人事,應具有一定之決定權限,方能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原則 (C) 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因任期保障,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有違責任政治之原則 (D) 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108年 - 108司法、海岸巡防、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8573ㅤㅤ 答案:C ㅤㅤ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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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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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下列何者不是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A) 行政院院長 (B) 審計部審計長 (C) 考試院院長 (D) 司法院大法官
-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ㅤㅤ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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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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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有以下職位的人事任命需要經立法院同意:
需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命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
說明: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說明: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
說明: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
說明: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說明: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審計長
說明: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審計長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
說明: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不需立法院同意的職位(常見誤解)
行政院院長
說明: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不需立法院同意的職位(常見誤解)
行政院院長
由總統直接任命,但須對立法院負責,可能面臨不信任案。
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
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
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核定,無需經立法院同意。
各部會次長及相關政務官
各部會次長及相關政務官
由主管機關提名或總統任命,無需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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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381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人事任命,應經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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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院院長(總統直接任命)
(B) 行政院政務委員(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C) 審計長
(D) 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長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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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審計長
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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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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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453
憲法增修條文§3: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自行任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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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56: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需經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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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04:審計長之任命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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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5: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D:並未明文規定需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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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565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憲法明文賦予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之一。
各選項的詳細分析如下:
(A) 行政院院長: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是由「總統任命之」,無須再經立法院同意。這是民國86年(1997年)修憲時的重大變革,憲法本文第55條有關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已停止適用。
(B) 行政院政務委員:政務委員為行政院組織的成員之一,其任命方式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及相關法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其任命程序與行政院副院長相同,皆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C) 審計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因此,審計長之任命為憲法所定應經立法院同意之事項。
(D) 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為「特任官」,其任命是由總統直接為之,依法無須經過立法院同意。須經立法院同意之司法院人事,僅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規定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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