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療法僅允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違憲
(B)誹謗他人之言論,若事涉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卻已盡合理查證,有充分理由信其言論為真,則非誹謗罪處罰範圍
(C)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
(D)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違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0), B(237), C(318), D(2468), E(0) #3369711

詳解 (共 9 筆)

#628788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醫療法僅允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違憲✔️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判決日期112年11月03日

主文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ㅤㅤ
(B) 誹謗他人之言論,若事涉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卻已盡合理查證,有充分理由信其言論為真,則非誹謗罪處罰範圍✔️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若表意人已盡合理查證,且言論事涉公共利益,則可認為是合憲的言論自由表達,並不會因誹謗罪處罰。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9日 

主文

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
ㅤㅤ
(C)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判決日期111年02月25日

主文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ㅤㅤ
(D) 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違憲釋字第 577 號,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釋字第 577 號         民國 93年5月7日          

解釋爭點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

-----------------------------------------------------------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71
0
#6289463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A) 醫療法僅允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違憲
=>112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部分,與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違,應失其效力。
ㅤㅤ
(B) 誹謗他人之言論,若事涉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卻已盡合理查證,有充分理由信其言論為真,則非誹謗罪處罰範圍
=>J509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ㅤㅤ
(C)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認為強制公開道歉違憲,因為它干預了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意見或價值立場的自主決定,是屬於對高價值言論的干涉,所以應該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立法目的必須是為了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手段需是為了達成立法目的所不可或缺且別無較小的侵害手段,才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ㅤㅤ
(D) 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違憲
=>J577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ㅤㅤ
41
0
#6283756
XD)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
(共 6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287795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
(共 5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29790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
(共 8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284099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285773
(D) 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
(共 2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29079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醫療法僅允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違憲
(B) 誹謗他人之言論,若事涉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卻已盡合理查證,有充分理由信其言論為真,則非誹謗罪處罰範圍
(C)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
(D) 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違憲-->合憲
----------------------------------------------
複選題
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院判決意旨,下列何者不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
(B) 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
(C)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
(D) 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
(E) 《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
 -113年 - 113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_各系:憲法#119781
ㅤㅤ
答案:C,D,E
ㅤㅤ
複選題
33.下列關於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思想自由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受絕對保障
(B) 不論強制自然人或法人公開道歉,均會干預其言論自由
(C) 法院以判決命自然人公開道歉,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有違
(D) 法院以判決強制法人公開道歉,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有違
(E) 有關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
 -112年 - 112年112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43期(第1、2、3類)、消佐班第27期(第1、2類):憲法#113377
ㅤㅤ
答案:D,E
ㅤㅤ
2 關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藥物廣告屬商業性言論,但因涉及國民健康,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B) 人民投書媒體主張同性婚姻應予保障,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C)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不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 嚴之情事
(D) 公務員下班後在網路上所發表之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107年 - 107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1962
ㅤㅤ
答案:D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誹謗言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行為人必須證明其誹謗言論之內容乃百分之百真實,方能免於刑責
(B) 自訴人僅須證明自己名譽受損,行為人即應負誹謗之責
(C)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無牴觸憲法 之疑慮
(D) 法院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 真,即可免於刑罰
 -109年 - 109 關務、身障特考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6325
ㅤㅤ
答案:D
1
0
#7261571
(A) 醫療法僅允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違憲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主文: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ㅤㅤ
(B) 誹謗他人之言論,若事涉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卻已盡合理查證,有充分理由信其言論為真,則非誹謗罪處罰範圍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主文: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
ㅤㅤ
(C)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主文: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ㅤㅤ
釋字第656號:
解釋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ㅤㅤ
(D) 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違憲不違憲
釋字第577號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ㅤㅤ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維護國民健康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ㅤㅤ
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ㅤㅤ
另上開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其時間適用之範圍,以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事件為限,並法律溯及適用情形,難謂因法律溯及適用,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ㅤㅤ
至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與同法第二十一條合併觀察,足知其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難謂其規範內容不明確而違反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
ㅤㅤ
另各類食品、菸品、酒類等商品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立法者對於不同事物之處理,有先後優先順序之選擇權限,相關法律或有不同規定,與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1
0

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6653089
未解鎖
13.                ...


(共 8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6661060
未解鎖
司法院 釋字第577號 解釋文:憲法第...
(共 4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私人筆記#6678336
未解鎖
這道題所需用到的觀念及其延伸: 要回答這...
(共 23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
私人筆記#7509548
未解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
(共 14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7663712
未解鎖
核心概念:言論自由保障與限制 1️⃣ ...
(共 2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