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B)行政處分不合法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2), B(2186), C(239), D(493), E(0) #3369720
統計: A(422), B(2186), C(239), D(493), E(0) #3369720
詳解 (共 10 筆)
#6287398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程序審查)之決定?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訴願法第 77 條
如果訴願書未依法定程式(如未簽名、未敘明理由等),經通知補正後仍逾期不補正,訴願機關可作成不受理決定。
ㅤㅤ
(B) 行政處分不合法(實體審查)❌
1.訴願不受理決定 是指訴願機關認為訴願的提起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進一步審查案件的實質內容(程序審查)。
2.行政處分不合法,屬於實體審查的範疇,而非訴願不受理(程序審查)的理由
ㅤㅤ
(C)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通常為處分送達之日起30日內)。逾期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可作不受理決定。
ㅤㅤ
(D)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法第 77 條
如果行政處分已經不存在(例如被撤銷、廢止等),訴願已無實質標的可審理,因此可作不受理決定。

79
0
#6298265
考訴願法
ㅤㅤ
法條可以在者裡找到
ㅤㅤ
第77條
ㅤㅤ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ㅤㅤ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ㅤㅤ
題目問=>不可以不受理=選受理的情況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第77條第一項)
(B) 行政處分不合法
(C)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第77條第二項)
(D)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第77條第六項)
42
0
#6291087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B) 行政處分不合法
(C)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
訴願法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21
0
#6291705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口訣:書期18能管在重範(摩友分享)
訴願法§77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口訣:書期18能管在重範(摩友分享)
訴願法§77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1
0
#7129478
【得提起訴願之情況】
一、認為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二、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ㅤㅤ
訴願法第 1 條: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ㅤㅤ
訴願法第 2 條: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2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2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ㅤㅤ
【訴願人】
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ㅤㅤ
【訴願審查--程序審查--有無第77條之情況】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A。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C 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D。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A。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C 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D。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ㅤㅤ
【訴願審查--實質審查】
1 審查原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之基礎事實,判斷其事實認定是否有誤。
2 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不當。B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