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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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446), C(543), D(2168), E(0) #3369721
統計: A(276), B(446), C(543), D(2168), E(0) #3369721
詳解 (共 7 筆)
#6287512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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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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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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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4款
- 即使原告之訴涉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只要法院認定原告之訴有理由,行政法院應判決確認行政機關應為一定處分,而非直接駁回。
- 法院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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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之判決方式)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A)。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B)。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C)。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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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269
這題考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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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
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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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正確
(B)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A)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正確
(B)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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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901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訴訟法§200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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