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設計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B)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C)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D)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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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3037), C(155), D(84), E(0) #3369710
統計: A(118), B(3037), C(155), D(84), E(0) #3369710
詳解 (共 9 筆)
#6287269
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設計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我國憲法兼採水平(如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及垂直(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的權力分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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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憲法第75條、釋字第 1 號 、釋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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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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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1 號 民國 38年1月6日 解釋爭點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解釋文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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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24 號 民國 42年9月3日 解釋爭點 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
(C) 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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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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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我國憲法設計中,行政權需受立法權的監督,例如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施政並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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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460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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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74
(A) 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憲法權力分立:
[水平]
行政院(行政權)
立法院(立法權)
司法院(司法權)
考試院(考試權)
監察院(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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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B)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憲法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C) 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 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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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477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主要原因在於維護憲政體制中的權力分立原則,並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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