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設計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B)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C)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D)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統計: A(119), B(3157), C(157), D(84), E(0) #336971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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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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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1 號 民國 38年1月6日 解釋爭點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解釋文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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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24 號 民國 42年9月3日 解釋爭點 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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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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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B)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C) 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 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A) 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正確。我國憲法不僅將中央政府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水平分立),也將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予以劃分(垂直分立),故兼採兩種分立設計。
(B)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錯誤。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此為避免立法權與行政權(或其他官職)相互干擾、維護權力分立與利益迴避之重要規範。立法委員若出任官吏,即喪失立法委員資格。因此本選項之陳述與憲法明文規定不符。
(C) 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院行使此同意權,即屬立法權對司法權人事之制衡,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D) 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正確。權力分立並非截然分割,而是相互制衡。憲法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之質詢權、預算審議權、不信任投票權等,使行政權須對立法權負責,行政權確實應受立法權監督。
結論
選項 (B) 與憲法第75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明文規定相悖,故為錯誤敘述。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主要原因在於維護憲政體制中的權力分立原則,並避免利益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