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地方法院之敍述,何者為非?
(A)設置有書記處,其主管稱書記官長
(B)設置有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
(C)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D)管轄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及刑事執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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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3), C(127), D(780), E(0) #358336

詳解 (共 6 筆)

#619309
D法院是民事強制執行
  檢察院是刑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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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845
第17條之1(司法事務官室)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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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531


第 16 條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
第 20 條 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
第 22 條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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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557
民事強制執行案件由法院民事執行處管轄
刑事執行案件由檢察署管轄

以下摘自
最高法院檢察署網頁:
檢察官對於裁判確定之案件,應發交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但自行偵辦之案件,得自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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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627

地院設有民事執行處(法組16),為民事案件相關程序執行之處。

檢察官有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職權(法組60),例如: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刑訴463第1項)

而管轄係指依案件類型及法院實際管轄範圍確認有無該案之管轄權,原則上"以原就被",例外依案件類型而有不同之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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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285
法院組織法第16條可得知D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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