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權利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出生後未能活存24小時以上者,不能取得權利能力
(B)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推定為既已出生
(C) 非法人之團體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D) 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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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62), C(81), D(330), E(0) #169973

詳解 (共 4 筆)

#737428

龜龜 高一上 (2012/09/04 16:29):24
下列有關權利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出生後未能活存24小時以上者,不能取得權利能力
~錯誤。~~解析如下 :在他存活的24小時內仍有權利能力 
A嬰兒出生後未能存活24小時以上者不能取得權利能力,依據民法第6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簡言之就算出生後只存活12小時就死亡,在他存活的12小時內仍有權利能力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推定為既已出生
~錯誤。~~解析如下 :視為」既已出生。
B)胎兒已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推定為既以出生:依據民法第7條之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C)非法人之團體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錯誤。~~解析如下 :
C 非法人之團體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義務之能力:<非法人之團體>權利能力
一、依據民法第26條之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二、<非法人之團體>
與法人之差別在於<法人>權利能力,而<非法人之團體>權利能力
 
(D)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正確。~~解析如下 : D)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依據民法之規定,<法人>之權利能力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照>之時,除其因合產而解者外,於<解散清算>完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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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22


A- ,懷孕中,也以將來死胎為限,視為已出生,更何況出生後,早已擁有權利能力

C-法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反面解釋,非法人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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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10

B[視為]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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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462
補一下D,
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但為因應實際需要,依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特規定若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
所以這也是教科書上寫的概念:有權利能力,有當事人能力;有當事人能力不一定有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和當事人能力是不同的概念!)

以上有錯請更正,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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