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我國公務員在日本犯下列何種罪時,應依我國刑法來加以處斷?
(A)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B)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
(C)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
(D)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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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84), C(575), D(32), E(0) #169977

詳解 (共 4 筆)

#127258

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

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刑法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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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35


這樣被法條太難了~反正大家就想公務員就是不可以拿人家的東西都是有罪

法條要是大家都能記下來

大家都滿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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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86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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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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