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不完成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 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3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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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2163), C(292), D(109), E(0) #389648
統計: A(351), B(2163), C(292), D(109), E(0) #389648
詳解 (共 10 筆)
#902451
天災 →一個月
"人" →六個月
"關係"→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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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59
(A)《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關於時之效力) → [100司Q25(B)(C)(D)考過]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B)《民法》第139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C)《民法》第140條(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民法》第143條(時效因婚姻關係存續而不完成) → [97身Q22考過]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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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2327
天災:一個月
人:六個月
關係: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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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285
最好記的方法是:半年時效不完成,就是讓你再有半年去完成(就是多送你半年的意思).
因為通常時效不完成是用在有天災,重大事變等對人民不利益的情形下,所以給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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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703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6個月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3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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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692
A為民法139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時效不完成)
| 民法137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時效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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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51
法條好難懂....請問有人可以利用上面提到的法條對消滅時效不完成舉白話一點的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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