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現行規定,何者錯誤?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B)所稱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指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而言。已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但未按該執照核定之建築期限施工完竣領有使用執照者亦同
(C)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之期限,在直轄市或省轄市為二年,在縣轄市或鄉鎮為三年
(D)經依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51), C(84), D(281), E(0) #205143
統計: A(22), B(51), C(84), D(281), E(0) #205143
詳解 (共 4 筆)
#221833
d 基地申報地價50%
17
1
#757451
平26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