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之事項?
(A)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B)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C)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D)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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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67), C(27), D(36), E(0) #205147

詳解 (共 3 筆)

#224069
a為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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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87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 設施用地。九、實施進度及經費。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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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647
第 15 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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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9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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