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空白構成要件變更之敘述,何者正確?
(A)要適用舊法
(B)要適用新法
(C)實務見解認為是事實變更
(D)實務見解認為是法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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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05), C(1817), D(494), E(0) #198102
統計: A(50), B(305), C(1817), D(494), E(0) #198102
詳解 (共 8 筆)
#229139
以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771號判決出發,探討法律變更或是事實變更的概念,以釐清何時是用刑法第2條第1項。
自大法官釋字第103號以來,實務均認為這種變更均屬事實變更,本號判決也是如此。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771號判決理由為:「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其中的『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此觀憲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訂具有補充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同等法律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規命令要件之事實內容,及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刑法之實質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對於行為時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時之法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對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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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74
(1).空白刑法(Blankettstrafgesetz)
是指僅規定罪名及法律效果 而將構成要件中的禁止內容委之於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或命令 這即是空白刑法條款
(2).空白構成要件(Blankettatbestand)
只有規定罪名 法律效果 與部分的構成犯罪事實 至於其禁止內容則規定於其他法律行政規章 或命令 待其補充後 方能成為完整的構成要件
是指僅規定罪名及法律效果 而將構成要件中的禁止內容委之於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或命令 這即是空白刑法條款
(2).空白構成要件(Blankettatbestand)
只有規定罪名 法律效果 與部分的構成犯罪事實 至於其禁止內容則規定於其他法律行政規章 或命令 待其補充後 方能成為完整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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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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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771號判決出發,探討法律變更或是事實變更的概念,以釐清何時是用刑法第2條第1項。
自大法官釋字第103號以來,實務均認為這種變更均屬事實變更,本號判決也是如此。
最 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771號判決理由為:「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 罰』,其中的『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製定公佈之刑罰法律而言此觀憲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訂具有補充空白 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同等法律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規命令要件之事實內容,及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刑法之實質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對於行為時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時之法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
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 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 ...」
我的理解是這樣,法律條文為空白構成要件,交由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該法規命令只是為了要補充原本的法律條文,使其更清楚,所以不算是法律的變更或廢止,而"從舊從新原則"指的是法律,故於此並不適用。
EX.行政院公告香菸五條算走私,A帶了8條,後來行政院重行公告,要10條香菸才算走私,但是因為不適用從舊從新原則,所以仍應以舊公告(香菸5條)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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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671
刑法192空白條文,依事實疫情發生決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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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655
空白構成要件:
只有規定罪名 法律效果 與部分的構成犯罪事實 至於其禁止內容則規定於其他法律行政規章 或命令 待其補充後 方能成為完整的構成要件
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 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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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985
實務上的事實變更由行政機關補充的空白構成要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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